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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度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2018-09-18  点击:[]



浙江省教育厅2016年度重点领域

信息公开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实施意见》精神,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政务公开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明电〔2016〕74号)要求,现结合我厅信息公开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目标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决策部署,紧紧围绕人民群众关注关切,切实抓好2016年度政务公开工作要点的落实,推进教育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加快全省教育信息公开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推动我省教育信息公开工作再上新台阶。

二、工作任务

我厅将完善厅门户网站信息公开栏目建设,设立重点领域信息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我厅牵头的重点领域信息,为下一步实现在省政府信息公开统一管理平台上集中公开打好基础。

(一)做好教育督导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督导评估反馈意见的公开工作。

教育督导报告(包括教育现代化县督导评估报告、义务教育均衡县督导评估报告及专项督导报告等)由省人民政府教育督导委员会办公室自形成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在 “浙江教育督导网”上予以公开,同时在我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厅督导处牵头)

(二)做好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进展和实施成效的公开工作。

根据全国薄改办的统一部署,全面改善贫困地区义务教育薄弱学校基本办学条件工作实行双月通报制度。我省各设区市于每单月15日前上报薄改项目进展情况双月通报基表,省级审核汇总后上报至教育部督导局。经教育部督导局最终审核无修改意见并发文通报后,我厅于20个工作日内在厅门户网站发布浙江省薄改项目进展情况双月报基表,其主要内容包括:规划总投入情况、累计投入、支出资金情况,项目实施覆盖学校与在校学生数、项目实施总体进展情况,中央薄改专项资金项目总体实施进展情况,项目实施单体情况等。(厅计财处牵头)

(三)推进义务教育划片工作程序、内容、结果,随迁子女入学办法、入学流程、证件要求和办理方式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我厅已相继发布《浙江省教育厅办公室关于切实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浙教办基〔2015〕36号)、《浙江省教育厅贯彻落实<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教基〔2016〕69号)等文件。根据要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都要在招生前把义务教育学区划分、入学资格、报名材料、报名时间、咨询电话等信息,通过当地电视、广播、报纸和教育信息网等媒体向社会公布,并公布投诉电话和投诉信箱。(厅基教处牵头)

(四)推动高校信息公开。

我厅积极推进包括高校财务信息在内的高校信息公开。各高校要做好编制本校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年度报告工作,于每年10月底前向社会公布,同时报送我厅并在我厅门户网站集中公开。各高校应将学校网站作为主要信息公开载体,在学校门户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统一公开相关信息(包括高校财务信息)。各高校还应充分利用新闻发布会、微博、微信等,及时公开信息,加强信息解读,回应社会关切。我厅将在厅门户网站集中添加各高校信息公开专栏链接,为社会公众提供统一入口。(厅办公室牵头)

高校应切实推进财务信息公开工作。一要按期召开全校教职工代表大会,向教职工代表通报学校上一年的财务预算执行情况和当年的财务预算安排情况以及重大财务开支,接受广大师生员工的监督。二要建立财务信息定期通报制度,通过学校党委会、校长办公会、财经领导小组、中层干部工作会等形式,向学校的领导班子和师生员工通报财务执行及重大财务开支情况或群众关注的事项,定期通过校报校刊、学校年鉴、会议纪要等方式公开财务信息。三要通过网络(包括互联网、校园网)及时公开政策法规、办事规则、办事程序、财务规章制度等有关财务信息。我厅将根据财政统一部署不断推动高校财务信息公开。(厅计财处牵头)

三、其他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厅相关牵头处室要负责落实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按要求做好相关信息报送及信息公开专栏建设工作。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要高度重视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明确责任人、完成时间、工作质量和要求,确保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考核监督。

我厅将定期对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及高校信息公开尤其是重点领域信息公开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并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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